2021年“浩沙杯”天津市青少年游泳冠军赛暨京津冀游泳公开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体育总会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游泳运动协会、
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河北省游泳运动协会
三、协办单位:
天津市海天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竞赛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1年11月19日、20日、21日
地点:天津海河教育园体育中心游泳馆
五、参加单位:
天津市游泳业训注册单位、北京市游泳运动协会、
河北省游泳运动协会
六、天津市青少年游泳冠军赛比赛
(一)参赛项目:附后
(二)组别与年龄:
17—18岁组: 2004年—2003年出生
15—16岁组: 2006年—2005年出生
13—14岁组: 2008年—2007年出生
12岁组: 2009年 出生
11岁组: 2010年 出生
10岁组: 2011年 出生
9岁组 : 2012年 出生
(三)参加办法:
1.各参赛单位以在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所在俱乐部、业体校为代表单位报名参赛。
2.各参赛单位可报领队1人,其中10名以下运动员的参赛单位可报教练员1人;10名以上运动员的参赛单位最多可按运动员教练员10:1的比例报名教练员。报名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体育局注册,方可正式报名参赛。
3.参赛运动员:男、女9岁组每人限报三项,200自必报(不含接力);男、女10岁组、11岁组 、12岁组、男子13—14岁组,每人限报四项(不含接力);女子13—14岁组、男、女15—16岁组、男、女17—18岁组每人限报两项(不含接力);每单位9-14岁组(男、女)限报一个接力队。
4.男、女9岁、10岁、11岁、12岁组、男子13-14岁组比赛的运动员在2021年天津市游泳锦标赛200米自由泳(男、女9岁组)、400米自由泳(男、女10岁、11岁、12岁组、男子13-14岁组)须达到所设标准(达标标准另行通知)方具备报名资格。
5. 为严肃比赛纪律,杜绝一切违纪行为,各区及训练单位报名时认真审验所在单位注册运动员的身份证、天津市体育局颁发的竞赛注册证、报名表。如有违纪行为者将对其注册单位、违纪教练员、运动员进行严肃处理。
6. 报名: 本次比赛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7. 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按注册年龄,参加规程规定的年龄组比赛不得跨组参赛。
8.运动员报项后不得无故弃权,如遇特殊原因在本次比赛的领队会上由参赛单位领队负责上交请假证明。运动员故意慢游取消该项目成绩,无故弃权者取消该运动员在本次比赛中已取得的所有成绩。
9.2021年11月17日(周三)上午10:00在天津市海河教育园体育中心游泳馆会议室召开各参赛单位领队会议。
(四)竞赛办法:
1.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2.各项比赛均采用一次决赛,采用维辰体育电子计时计分系统装置。运动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注册证检录参赛,否则不予参赛。
3.本市裁判员统一由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报市体育局青少处,各参赛单位领队、教练员不得兼任此次比赛的裁判员工作。
4.参赛运动员凡欲在此次比赛中,达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必须在本项比赛场次开赛前向执行裁判长书面申报,由执行裁判长监督进行,赛后签字方为有效。成绩卡片存档备查。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1.单项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颁发成绩证书。
2.每个组别参赛超过八人(队)均录取前八名,参赛不足八人(队)含八人(队)减2录取名次,参赛不足三人(队)取消设项。
3.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办法和规定,成绩达标者可审批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
4.团体名次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单项中得分之和排列。
七、京津冀比赛:
1.京津冀团体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以游泳协会名义组队参赛,每队限报40人,年龄组为11、12岁组(2009年—2010年组),每人限报两项(不含接力),竞赛项目:50、100米自由泳,50、100米仰泳,50、100米蛙泳,50、100米蝶泳,4x50米自由泳接力,4x50米混合泳接力。
2.京津冀团体组北京、河北代表团运动员成绩不列入天津市青少年游泳冠军赛相应年龄组成绩大排序中,北京、天津、河北进行单独排序并计分。天津代表团运动员成绩计入京津冀团体组比赛成绩计分的同时回到天津市青少年游泳冠军赛相应年龄组的相应项目中进行成绩大排序同时录取名次(在天津市游泳冠军赛成绩排序中所计分数代表原单位)。
3.北京、河北代表团运动员每人每天补贴240元食宿费。
4.京津冀团体录取前三名,颁发奖杯。单项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颁发成绩证书。
5.每个组别参赛超过八人(队)均录取前八名,参赛不足八人(队)含八人(队)减2录取名次,参赛不足三人(队)取消设项。
八、未尽事宜,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补充、修改并公布实施。
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2021.10.12